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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5-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闽南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 Minn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为MN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群众性团体,由闽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校友,加强联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母校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鼓励校友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宣扬校友先进事迹;激励校友为把母校建设成为以教师教育和闽南区域文化为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师范大学而共同奋斗,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闽南师范大学达理学生活动中心四楼410室。邮政编码:36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密切联系校友,不定期开展校友联谊、交流等活动,不断增进母校与校友间的情谊;

   (二)及时反馈校友对母校办学的建议和意见;

   (三)宣传校友在各条战线上所取得的成就;

   (四)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母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五)支持校友开展教育经验、学术成果交流与科技咨询等活动;

   (六)激励校友为祖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两岸的和平统一作出积极贡献。

   (七)维护及更新校友网站,编辑出版《闽南师范大学校友通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闽南师范大学(包括原漳州大学师范学院、漳州师范专科学校、福建第二师范学院、龙溪地区大专班、漳州师范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闽南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维护校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国内外校友交流;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办受委托任务;

   (五)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积极推动母校发展;

   (六)积极向《校友通讯》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对校友会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负责对校友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校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副会长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闽南师范大学每年拨给一定经费;

    (二)海内外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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