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闽南师范大学泉州校友会石狮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毕业于闽南师范大学(含漳州大学师范学院、福建第二师范学院、龙溪地区中学师资培训班、龙溪师范大专班、漳州师范专科学校、漳州师范学院)的石狮市校友联谊沟通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承传闽南师范大学“博学、明理、砺志、笃行”的校训,加强校友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为闽南师范大学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闽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和泉州校友会的指导与监督。本会在校友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独立开展校友联谊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联络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晋江经济社会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3.组织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的捐赠和赞助;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只吸收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凡在石狮市生活或工作的闽南师范大学(含漳州大学师范学院、福建第二师范学院、龙溪地区中学师资培训班、龙溪师范大专班、漳州师范专科学校、漳州师范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自考生;
2.曾在母校任教、任职者;
3.拥护本会章程,且自愿参加本会者。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闽南师范大学或本会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母校发展,积极为母校做贡献;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汇报自己及所了解的校友的情况,为母校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
6.积极向闽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网站和《闽南师范大学校友通讯》刊物投稿。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3.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5.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必要时可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构成本会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校友会工作;
2.在校友中具有较好影响;
3.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1.会长主持本会理事会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督促本会理事会的工作落实情况;
2.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受会长或理事会委托,可以全权负责本会工作,可以代表本会对外开展联谊工作。
3.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做好理事会的会务和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人员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4.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并完成理事会的工作任务;配合秘书长做好理事会的会务和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2.接受校友总会、兄弟校友会、校友的捐赠、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会员或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来审查经费的开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校友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