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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福州校友会外国语学院分会章程(章程)

发布时间:2016-05-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闽南师范大学福州校友会外国语学院分会是福州地区外国语学院校友联谊沟通的民间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在总会及福州校友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校友工作。本会宗旨是——承载漳师情感,承传母校精神,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联谊活动;
(四)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二条 凡在福州生活或工作的闽南师范大学(包括原福建第二师范学院、龙溪师范中师培训班、龙溪师范大专班、漳师师专、漳州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以及曾在母校任教、任职者,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三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闽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或本会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为母校做贡献;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汇报自己及所了解的校友的情况,为母校提高有关信息与资料;
(六)积极向校友会网站和《闽南师范大学校友通讯》刊物投稿。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校校友总会或本校友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必要时可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构成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三)解释和修改《闽南师范大学福州校友会外国语学院分会章程》。


   第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校友会工作;
(二)在校友中具有较高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由校友会费、校友捐赠和其他方式募集。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校友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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