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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福州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5-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漳州师范学院福州校友会是福州地区校友联谊沟通的民间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在总会指导下独立开展校友工作。本会宗旨是——承载漳师情感,承传母校精神,相互提携,共同进步。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一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

(一)联络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联谊活动;

(四)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条  凡在福州生活或工作的漳州师范学院(包括原福建第二师范学院、龙溪师范中师培训班、龙溪师范大专班、漳州师专、漳州师范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以及曾在母校任教、任职者,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三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漳州师范学院或本会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为母校做贡献;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汇报自己及所了解的校友的情况,为母校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

(六)积极向校友会网站和《漳师校友》刊物投稿。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校校友总会或本校友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名誉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构成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事项;

(三)解释和修改《漳州师范学院福州校友会章程》。

第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校友会工作;

(二)在校友中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由校友会费、校友捐赠和其它方式募集。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友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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