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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江浙沪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5-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闽南师范大学江浙沪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毕业于闽南师范大学(含漳州大学师范学院、福建第二师范学院、龙溪地区中学师资培训班、龙溪师范大专班、漳州师范专科学校、漳州师范学院)的江浙沪校友联谊沟通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承传闽南师范大学“博学、明理、砺志、笃行”的校训,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为闽南师范大学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闽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的指导与监督。本会在校友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独立开展校友联谊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上海沪太路26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联络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3、组织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的捐赠和赞助;
   5、企、事业经营活动;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为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凡在江浙沪生活或工作的闽南师范大学(含漳州大学师范学院、福建第二师范学院、龙溪地区中学师资培训班、龙溪师范大专班、漳州师范专科学校、漳州师范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自考生;
   2、曾在母校任教、任职者;
   3、会员所在单位可申请成为企业会员;
   4、拥护本会章程,且自愿参加本会者;
   第九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闽南师范大学或本会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母校发展,积极为母校做贡献;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汇报自己及所了解的校友的情况,为母校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3、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5、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必要时可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构成本会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校友会工作;
   2、在校友中具有较好影响;
   3、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1、会长主持本会理事会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督促本会理事会的工作落实情况;
   2、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受会长或理事会委托,可以全权负责本会工作,可以代表本会对外开展联谊工作;指导江浙沪各校友分会的工作。
   3、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做好理事会的会务和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人员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4、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并完成理事会的工作任务;配合秘书长做好理事会的会务和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2、接受校友总会、兄弟校友会、校友的捐赠、赞助;
   3、业务活动收入;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会员或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来审查经费的开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校友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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